贵州鑫鸿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鑫鸿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思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624执206号之十八
被执行人:贵州鑫鸿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
川区。
法定代表人:罗永义。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鑫鸿建设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2月08日冻结了被执
行人贵州鑫鸿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余额人民币378.95元。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
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
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鑫鸿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贵
州银行02460017**001**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85407.50元的
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谭仕红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刘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