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鑫鸿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鑫鸿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黔0324执恢62号
熊朝敏、贵州鑫鸿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熊朝敏与被执行人贵州鑫鸿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324民初42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贵州鑫鸿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熊朝敏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支付赔偿款201155.00元,案件受理费588.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3220.00元,本院执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黔0324执恢6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2月23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