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鑫鸿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南宁市万夏建材租赁经营部、贵州鑫鸿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红花岗区分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桂0109执保160号
南宁市万夏建材租赁经营部;贵州鑫鸿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红花岗区分公司、贵州鑫鸿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南宁市万夏建材租赁经营部与被申请人贵州鑫鸿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红花岗区分公司、贵州鑫鸿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桂0109民初9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一、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鑫鸿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额度为772734.37元,开户行、账户:1.交通银行遵义珠海路支行、5230611000181****5786实际冻结1786.10元,;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北京路支行、520501624236****0087实际冻结629.85元,自2022年1月27日至2023年1月26日止;
二、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鑫鸿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红花岗区分公司银行存款,额度为772734.37元,开户行、账户: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汇川支行、520501624240****0252实际冻结2808.69元;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支行、63***3594实际冻结341.14元;5.遵义分行、543201880****1950实际冻结2.4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1月27日至2023年1月26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2)桂0109民初9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