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303民初1706号
原告:***,男,汉族,1996年8月26日出生,住址:遵义市。
被告:贵州鑫鸿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曼哈顿时代大厦18楼18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314271006Y。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贵州鑫鸿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唐凤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季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