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鑫鸿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喻藉等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黔0328执恢5号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59年6月5日,住瓮安县。
被执行人:喻藉,男,汉族,生于1985年7月7日,住湄潭县。
被执行人:贵州鑫鸿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曼哈顿时代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314271006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328民初1380号民事调解书,以(2021)黔0328执1500号执行案件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石启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喻藉、贵州鑫鸿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贵州鑫鸿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50000元,剩余部分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喻藉、贵州鑫鸿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2022年8月30日前支付所欠申请人石启刚案款116123元,本案申请费239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人认可该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黔03**执恢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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