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鑫鸿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遵义瑞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民初8047号
原告:遵义瑞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坪街道3号还房小区13幢1单元3楼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096864400N。
法定代表人:闫世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小斌,男,系公司职工。
被告:***,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告:****,男,198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告:贵州航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北部湾锦都豪苑6号楼L幢2层B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22145893J。
法定代表人:彭劲,职务:总经理。
被告:贵州鑫鸿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珠海路曼哈顿时代大厦18楼18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314271006Y。
法定代表人:罗永义,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遵义瑞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航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鑫鸿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原告珠海市鸣瑞达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贵州航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鑫鸿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遵义瑞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航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鑫鸿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遵义瑞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5元(已减半收取),由遵义瑞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亚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郭 霞
书 记 员 曾祥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