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鑫鸿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鑫鸿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4执229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2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湄潭县。
委托代理人:肖兴宇,系贵州名城(湄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鑫鸿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314271006Y。
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万豪国际C栋11-2号。
法定代表人:罗永义,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刘光勇。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鑫鸿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324民初42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贵州鑫鸿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221155.00元,案件受理费588.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322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了履行20000.00元,申请人已领取并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324执22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祝恒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樊生丽
书 记 员 徐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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