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民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鑫洪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与红河州民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红河州民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高安市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983民初375号之二
原告:江西省鑫洪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
法定代表人:童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红河州民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红河州民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高安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
负责人:***。
被告:***,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瑞阳东区。
被告:高安扬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瑞阳东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2020)赣0983民初375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红河州民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红河州民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高安市分公司、***、高安扬瑞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被告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红河州民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红河州民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高安市分公司、***、高安扬瑞贸易有限公司的查封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红河州民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红河州民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高安市分公司、***、高安扬瑞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财产以及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