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宏润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东省博兴县宏润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625民初1676号之一******
原告:郝令同,男,1958年6月1日生,汉族,住博兴县。******
被告:***,男,1966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博兴县。******
被告:山东省博兴县宏润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
法定代表人:宋加学,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令同与被告***、山东省博兴县宏润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9月20日,原告郝令同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省博兴县宏润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郝令同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省博兴县宏润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郝令同撤回对被告***、山东省博兴县宏润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郝令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