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22财保65号
申请人:衢州广耀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2085274018T,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定阳南路859幢411、412、413、414、415号。
法定代表人:徐冬海,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浙江常山巨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23135353486,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紫港街道北滨江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周长发,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衢州广耀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常山巨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存款192024.42元。申请人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巨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92024.42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480元已由申请人衢州广耀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张文香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段丽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