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恒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825民初190号

原告:***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登高西路**(龙腾登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97630323N。

法定代表人:刘利国,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超,福建吴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恒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新泉镇北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691936886U。

法定代表人:张光辉,职务:总经理。

原告***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恒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建恒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福建恒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400,000元,并支付从2019年4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400,000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福建恒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8日,***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恒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变配电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具体工程名称、工程工期,合同总价为780,000元,福建恒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合同签字盖章生效后,预付合同总款的30%作为备料款,高低压柜及变压器到工地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款的80%,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后(或高低压柜及变压器进场60日历天)付至合同总款的98%,质保期满壹年后付清剩余2%质保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工程完工后并收到福建恒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的合同总款的98%后向福建恒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相应金额的10%增值税票。该变配电工程于2018年11月27日业经连城县供电公司验收并交付福建恒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使用,后***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多次催促福建恒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付款义务。福建恒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付款承诺函》,承诺2019年4月20日前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款150,000元,2019年8月30日前付款250,000元,时至今日,福建恒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仍未结清剩余400,000元。福建恒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的行为已违反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构成违约。据此,***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福建恒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8日,福建恒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福建恒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变配电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主要内容有:1、工程名称:新泉红汤温泉度假村1250+630Kva配电工程;2、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3、工期为合同签订后60日历天;4、合同总价780,000元;5、付款方式:福建恒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合同签字盖章生效后,预付合同总款的30%作为备料款,高低压柜及变压器到工地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款的80%,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后(或高低压柜及变压器进场60日历天)付至合同总款的98%,质保期满壹年后付清剩余2%质保金。合同签订后,***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排组织工人施工,工程于2018年11月27日竣工验收。2019年4月9日,经双方结算,签订《付款承诺函》一份,《付款承诺函》载明合同含税总价值780,000元,截至2019年4月9日,福建恒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已支付380,000元,尚欠工程款400,000元,福建恒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诺2019年4月20日前支付150,000元,2019年8月30日前付清250,000元。协议签订后,福建恒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付任何款项。

上述事实有***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变配电施工合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工程竣工检验报告单、《付款承诺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超在法庭上的陈述予以证实,福建恒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权利,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福建恒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结欠***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福建恒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签订《付款承诺函》后至今未支付所欠款项,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计付标准,***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请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参照***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85%)确定逾期付款利息。即福建恒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依法除应支付工程款400,000元外,还应支付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30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及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福建恒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属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恒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00,000元,并支付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30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及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93.90元,减半收取3896.95元,由***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6.95元,由福建恒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刘启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张育顺

代理书记员  陈金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