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恒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福建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825执2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坡街道登高西路733号(龙腾登高)2幢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97630323N。
法定代表人:刘利国。
被执行人:福建恒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新泉镇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691936886U。
法定代表人:张光辉,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恒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闽0825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自2021年2月4日以来,申请执行人***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恒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厦门象屿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恒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本院均已立案执行。经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恒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与本院受理的另一执行案件(2021)闽0825执407号申请执行人厦门象屿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恒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属不同申请执行人与同一被执行人的不同执行案件,在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从有利于节约执行资源,提高执行效率的因素方面考虑,可作并案处理,本案依法参与所并入执行案件的执行款物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1)闽0825执407号申请执行人厦门象屿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恒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桥  水
审判员 吴    晖
审判员 桑  建  霞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林桂群(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