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白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白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民辖终1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白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胜利路140号一层(白云31号)。
法定代表人:李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新宇,辽宁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东港市。
上诉人大连白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2)辽0204民初13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大连白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本案可以由原审法院管辖。2.虽然上诉人承揽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丹东电厂业务并在厂区内设有办公场所,但根据上诉人原审阶段提供的证据,上诉人亦承揽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电厂(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的业务并设有办公场所。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本案由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上诉人系用人单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中,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应以注册地作为住所地确定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注册地)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2)辽0204民初138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吕风波
审 判 员 金 艳
审 判 员 殷传茂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嘉傲
书 记 员 张隽萱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