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云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云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合亿奔牌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2执2400号
申请执行人:唐山云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南县城中大街以南同创电力以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唐山合亿奔牌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滦南县宋道口镇*道口村北。
法定代表人:杨福州。
被执行人:***,地址滦南县宋道口镇代岭村。
被执行人:***,地址滦南县宋道口镇代岭村。
本院在执行唐山云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合亿奔牌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唐山合亿奔牌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车辆、股票债权、土地证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唐山合亿奔牌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唐山云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杨帅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