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县蕴祥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对吉林省信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东丰县横道河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东丰县蕴祥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吉0581执异55号
异议人***,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梅河口市。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信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梅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丰县横道河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东丰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丰县蕴祥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东丰县。
本院在执行吉林省信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信诚公司)与东丰县横道河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下称横道河公司)、东丰县蕴祥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下称蕴祥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农行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用以证明。
本院查明,本案审、执情况如下:信诚公司与横道河公司、蕴祥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9月4日作出(2019)吉0581民初208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蕴祥公司欠信诚公司110万元及相应利息,横道河公司在其担保的自有房屋、房权证东字第074592号、603.25㎡营业房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020年7月13日,本院以(2020)吉0581执1144号案件立案执行。2019年9月4日、2020年7月30日,本院分别作出(2019)吉0581民初2082号民事裁定、(2020)吉0581执1144号执行裁定,查封、拍卖上述房屋。
另查明,2020年9月17日,***与信诚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信诚公司将(2019)吉0581民初208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给***,转让价格为90万元,双方另约定了转让费用汇入账户、信诚公司协助办理债权转让义务等。同日,***将90万元转账到双方约定的***农业银行账户6231810092800107353。信诚公司向本院出示声明,认可***取得本案债权。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就本案而言,信诚公司经与***协商,自愿将其对横道河公司、蕴祥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转让给***,***全额给付了转让费,信诚公司对***取得该债权予以认可,***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变更申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