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县蕴祥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东丰县蕴祥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左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2民终14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丰县蕴祥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某,磐石市福安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左某,男,1972年5月22日生,无职业,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
上诉人东丰县蕴祥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左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2020)吉0284民初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2020)吉0284民初8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东丰县蕴祥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43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铁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