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县蕴祥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蕴祥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421执恢290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东丰县蕴祥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东丰县横道河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东丰县天成热力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陈俐彦
本院在执行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东丰县蕴祥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东丰县横道河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东丰县天成热力有限公司、陈俐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2020)吉0421民初6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孙红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经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经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证劵、车辆、工商注册企业等信息。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东丰县蕴祥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东丰县横道河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东丰县天成热力有限公司、陈俐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闫小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由世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