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县蕴祥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东丰县蕴祥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东丰县横道河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581执114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

被执行人:东丰县蕴祥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

法定代表人:陈俐彦,经理。

被执行人:东丰县横道河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

法定代表人:陈俐彦,经理。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东丰县蕴祥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东丰县横道河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4日作出的(2019)吉0581民初20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法律文书。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本院向梅河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东丰县横道河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吉林省东丰县富贵家园二期3幢108号603.25平方米营业用房(产权证号:房权证东字第XXXX号)进行拍卖(议价),经我院一次拍卖,于2020年9月4日以1000000.00元的价格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以流拍价1000000.00接收上述房屋进行以物抵债。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等其他财产情况。

以上财产查控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由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5年内,本院将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等财产定期自动查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随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材料。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利军

审判员  杨艳秋

审判员  张秀丽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