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蓝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广安联合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4858号
申请人: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364132。
法定代表人:蒋承志,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北辛庄乡邓河口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772793872G。
被申请人:北京广安联合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3号楼2505(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84372736H。
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与被告河北**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北京广安联合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远东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公司、广安公司合计价值61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新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以其公司自有资产为远东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远东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公司、广安公司(含**公司、广安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合计61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公司、广安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旻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