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蓝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蓝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河北宏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冀0982执恢204号
河北蓝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北宏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982民初42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北宏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北蓝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0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河北宏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河北宏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蓝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874490元;2.缴纳执行费11145元。同时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于五日内报告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还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0年7月1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进行了网络查控,对查控到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无可供执行财产,此外,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二、2020年7月1日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进行了传统查控。
本院认为:本院已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冀0982民初42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罚金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移动机关可恢复执行,且不受实效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亚宾
书记员  王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