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民初106号
原告:**千里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安陵镇花都大道交警队事故组西2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刘松锋,经理。
被告:**德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市辖区天宝东路南50米空港新城商业一期903。
法定代表人:杨甜甜,公司经理。
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固安县经济技术园区2号路北。
法定代表人:孟惊,董事长。
被告:河北蓝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北辛庄乡邓河口村南。
法定代表人:刘双宅,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广安联合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3号楼2505号(园区)。
法定代表人:陆潇,公司经理。
被告:威图电气(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京天竺空港经济开发区B区裕华路28号10号楼004。
法定代表人:刘斌智,公司经理。
被告:石家庄纽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南栗社区仓盛中路45号。
法定代表人:梁涛。
被告:深圳市添顺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彩虹社区彩云路1号长城盛世家园二期5栋2D。
法定代表人:翁和添。
原告**千里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德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蓝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广安联合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威图电气(北京)有限公司、石家庄纽邦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添顺发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河南省**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2021)豫1003民初8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向原告邮寄送达立案通知书并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千里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赵俊山
审 判 员 薛月琴
审 判 员 张建民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岑吉荣
书 记 员 安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