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财保133号
申请人:河北**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北辛庄乡邓河口村南。
法定代表人:刘双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斯童,北京骏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怡然,北京骏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州德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燕三路288号A座三层316室。
法定代表人:方赟,经理。
申请人河北**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湖州德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30644.02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保单担保并承诺为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湖州德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30644.02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于俊平
审判员 何 琳
审判员 周艳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