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民初3717号
原告:昆明腾云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学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荣,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华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福原。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智琴,五华区有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
原告昆明腾云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云电力设备公司)与被告昆明华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力电力工程公司)和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后,原告腾云电力设备公司在开庭审理前,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华力电力工程公司和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腾云电力设备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行使诉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昆明腾云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华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96元,减半收取计1498元,由原告昆明腾云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黄 云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梁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