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财保179号之二
申请人:昆明腾云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工业园区上蒜基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309557667G。
法定代表人:庞学丰,任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
委托书诉讼代理人:杨文荣,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昆明华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海归创业园4栋6楼650—1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5776194XX。
法定代表人:曾福原。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10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昆明市西山区。
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昆明腾云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昆明华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后,申请人昆明腾云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昆明华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富滇银行昆明白云支行账93×××07的存款134806.64元进行查封。因申请人昆明腾云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昆明华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达成和解,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昆明腾云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昆明华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富滇银行昆明白云支行账户93×××07的存款134806.64元予以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素珍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思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