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华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华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2财保29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2月5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重庆市垫江县。
被申请人:昆明华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海归创业园4栋6楼650-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5776194XX。
法定代表人:曾福原。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昆明华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昆明华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14016.38元的财产。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昆明华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14016.38元的财产。
保全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静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娅楠
书记员宋丽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