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华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华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2民初4293-1号
原告(反诉被告):昆明华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5776194XX。
住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海归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曾福原。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智琴,五华区有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瑞萍,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男,汉族,1974年2月5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舒瑶,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英,云南义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反诉被告)昆明华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被告(反诉原告)***于2020年5月6日提出反诉,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受理。
原告(反诉被告)昆明华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的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昆明华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及被告(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昆明华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的本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昆明华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昆明华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减少诉讼标的,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3184元,实际应收取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昆明华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剩余13159元退还原告(反诉被告)昆明华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申请减少诉讼标的,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1587元,实际应收取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剩余11562元退还被告(反诉原告)***。
审 判 长  石晶晶
人民陪审员  朱跃元
人民陪审员  苏祖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捷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