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华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民终75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1月6日出生,傈僳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华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海归创业园4栋6楼650-11号。
法定代表人:曾福原,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昆明华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云0129民初3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虽提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但其未按照法院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杨章亮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龙俊秀
书记员杨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