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华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某甲公司与程某某、昆明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云0114民初6763号 原告:昆明华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某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被告:昆明华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住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负责人:***。 原告昆明华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程某某、被告昆明华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以下简称:六盘水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华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某、寇某某,被告六盘水分公司负责人及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0-2021管理费240000元,并以同期LPR为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欠款结清之日止;2、本案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被告因经营需要,依据合同需向原告支付管理费。后被告拒不偿还,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程某某、六盘水分公司答辩称:该款应由公司承担责任,不是私人行为。认可起诉金额。盖章的六盘水分公司,程某某作为负责人签字确认,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材料,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原告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纳,对其证明目的随后予以阐述。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3月15日起,被告六盘水分公司与某某公司签订经营承包协议书。双方在协议里明确被告每年需向原告交纳管理费120000元,被告因未支付2020及2021年度的管理费,于2022年1月9日出具欠条确认款项。 另,2019年6月20日,程某某就六盘水分公司的债务出具承诺,载明:赔偿不足部分法人程某某自愿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对管理费金额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由被告支付原告管理费24万元,对该款的利息系实际资金占用损失,本院亦予以支持。对责任主体,被告***个人出具的承诺具备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原告可主张其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程某某、被告昆明华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昆明某甲公司支付2020年、2021年管理费240000元,及该款自2022年8月17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0元、保全费1720元,由被告***、被告昆明某乙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申请执行期限为判决生效后二年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