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亿利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西安华测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陕西亿利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陕0302民初4034号

原告:西安华测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311031752X,住所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玲,经理。

委托代理人:包鸿一林,陕西索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亿利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567132434R,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武丽,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星龙,陕西渭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华测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亿利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华测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包鸿一林,被告陕西亿利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星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检测费6395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原告多次为被告提供  检测技术服务,原告完成检测并出具了检测报告,总费用63950元。其中30950元已经给被告开具了发票,但是被告至今不支付费用。

被告辩称,双方之间存在合作的事实,但是原告应在十个工作日内现场采样并提交检测报告,原告至今未交报告,故33000元检测费未付。30950元费用公司核对后,如果未付,愿意履行义务。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检测协议、检测报告、增值税发票,经本院组织进行了举证、质证和审查。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2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检测协议》一份,约定:1、检测项目名称为关中公路环线岐山至眉县段环境。2、甲方提供基础资料及配合其他相关工作,提供本次检测合同约定费用;乙方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测,检测工作应在现场采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交正式检测报告。3、总费用33000元。协议生效后,乙方提供报告前,甲方支付全款。2017年8月4日至15日,原告在关中公路环线岐山至眉县段设定6个监测点,经过采样和分析,于8月16日出具了检测报告。2018年4月至6月,原告又为被告凤县双石铺、宝鸡市高新区XX村等八个项目进行检测,费用共计30950元,原告给被告出具了发票。至今被告未支付上述费用。

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照双方《检测协议》的约定对于关中公路环线岐山至眉县段环境进行了检测,并出具了检测报告,被告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在原告出具检测报告前支付检测费用,但是至今被告未支付该笔费用,故被告应支付原告该笔检测费33000元。2018年原告为被告的八个项目进行了检测,并出具了发票,被告虽然表示愿意给付,但是至今未付,故被告应支付原告检测费309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陕西亿利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华测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检测费6395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被告陕西亿利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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