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亿利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亿利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3民终4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生于1986年8月21日,住宝鸡市台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567132434R。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渭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19)陕0303民初2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已与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3月23日申请撤回其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作为原审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19)陕0303民初249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鉴定费1200元,由**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任小剑
审判员李喆
审判员陈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