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亿利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陕西亿利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王冠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2019)陕0303民初2494

 原告:陕西亿利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武丽,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星龙,陕西渭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冠,女,汉族,生于1986821日,住宝鸡市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梅梅,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燕,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亿利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71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宝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亿利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星龙,被告王冠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梅梅崔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陕西亿利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10000元及利息(自201791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721日开始在原告处工作。被告于2018221日从原告处离职。201831日,原告发现公司财务人员因工作失误向被告错误发放了20177月工资5000元、重复发放了20178月工资5000元,共计10000元。原告立即与被告联系要求被告退还10000元,但被告拒绝返还,致使本案形成。综上所述,被告应当返还从原告处多取得10000元。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之本院,望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王冠档案(20177月、8月考勤记录);2、王冠20177月份工资20177月业绩;3、王冠20178月份工资20178月业绩、杜洋工资表。

 被告王冠辩称:1、本案审理的是工资争议,工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应适用于仲裁前置,本案已超过一年诉讼时效,故原告没有胜诉权;2、原告不存在给被告重复发放工资的行为,20177月份的5000元工资,被告并未收到,8月份的工资是被告的合法收入,故要求驳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冠为支持其答辩意见,依法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20177月、8月、12月工资;2、三秦资讯报公告信息、方堤口(陕甘界)千阳公路改建工程相关资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王冠于201721日起开始在原告陕西亿利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处工作,被告王冠于2018221日从原告处离职,201831日原告发现公司财务人员因工作失误向被告重复发放了方堤口(陕甘界)千阳公路改建工程工资5000元,错误发放了保税区工资5000元,两项合计10000元,在原告与被告联系,要求其返还10000元工资时,被告拒绝返还,致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多发放的1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另查,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王冠依法向本院申请笔迹鉴定,本院根据被告王冠的申请依法委托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又依法委托了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提供的由被告王冠签名的领钱笔迹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是同一人书写,该鉴定需支付鉴定费1200元(被告王冠已支付)。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向本院提交的王冠档案(20177月、8月考勤记录),王冠20177月份工资20177月业绩,王冠20178月份工资20178月业绩、杜洋工资表。被告向本院提交的20177月份工资,20178月份工资,201712月份工资,三秦资讯报公告信息、方堤口(陕甘界)千阳公路改建工程相关资料。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属不当得利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的财务人员是否因工作失误向被告错误发放了20177月工资5000元,重复发放了20178月工资5000元,两项共计10000元。2018221日被告与原告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并结清了相关手续。故原告财务人员向被告错误发放工资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本院对被告辩称的该案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辩解意见依法不予采信。而原告方财务人员向被告错误发放工资合计10000元,被告没有合法依据取得造成了原告损失属不当得利,被告应返还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原告请求被告返还10000元工资的理由,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而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方的财务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存在明显过失以至于造成了本次诉讼的产生,所以原告方应承担其财务人员因工作失误而造成的损失,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而对被告辩称的方堤口发放的5000元工资被告根本未收到的辩解意见,因其未向本院提交足以证明其辩解意见的证据,本院对此依法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冠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陕西亿利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0元。

 二、驳回原告陕西亿利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鉴定费1200元(被告王冠已支付),两项合计1274元由被告王冠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宝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牛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