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东方和利厨业有限公司

沈阳东方和利厨业有限公司、沈阳华夏文弘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102执384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东方和利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下河湾100号。
法定代表人:马国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沈阳华夏文弘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彩塔街32-1号。
法定代表人:赵晶。
申请执行人沈阳东方和利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华夏文弘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102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9)辽0102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
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可恢复执行。
审判长 殷 菲
审判员 王 飞
审判员 王诚予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尹孝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