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执4536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东方和利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下河湾100号。
法定代表人:马国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沈阳锦联生态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创新路155-4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秦炳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沈阳东方和利厨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辽0112民初39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沈阳锦联生态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沈阳东方和利厨业有限公司32088元,并承担诉讼费、执行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9月6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沈阳锦联生态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传票等执行送达手续,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21年9月3日、10月1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银行信息。
3、本院分别于2021年9月3日、10月18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证券、工商、车辆、互联网银行信息,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沈阳锦联生态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沈阳东方和利厨业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辽0112执45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 远
执行员 李 涛
执行员 徐冰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