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景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荣昌广告有限公司与温州景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5民初5718号

原告:杭州**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临半路111-1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邓保同。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永桢,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温州景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联东路78幢301号。

法定代表人:郑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景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广告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8日以双方经过调解被告已将拖欠款项予以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23元,保全费678元,合计140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林宙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汤杨珂

代书记员 梁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