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民初4414号
原告:***,男,196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告: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寿济路2289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刘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