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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民初4414号 原告:***,男,196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告: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寿济路2289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刘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