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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店方迈阀门管件经营部、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民初9303号之一 原告:张店方迈阀门管件经营部,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东二路24号百盛商城24-9号。 经营者:***。 被告: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寿济路2289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桓台县。 原告张店方迈阀门管件经营部与被告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张店方迈阀门管件经营部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店方迈阀门管件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店方迈阀门管件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29元,申请费370元,由原告张店方迈阀门管件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刘 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