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22执保552号
申请人:淄博超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木***淄路260号21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MABWTH3W1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搅拌站,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县新城镇城南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FEN7J53
负责人:**。
被申请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县寿济路2289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561402093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县新城镇新盛村65号。
公民身份号码370321197312251858
申请人淄博超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搅拌站、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在19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本院2023年4月25日作出了(2023)鲁0322财保213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3年4月26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搅拌站、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19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经明健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