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砀民二初字第00276号
原告:***,男,196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代理人:黄亮,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健钊,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斌,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彭 岩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馨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