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民权县财政局与***、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03民初2307号 原告:民权县财政局,住所地:民权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举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举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民权县财政局与被告***、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民权县财政局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7086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保全担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7086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