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11920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2月8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博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坤,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河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35元,本院减半收取计28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金 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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