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7民申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东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牧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辉县市豪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
省辉县市百泉路南段路西(润泽花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9)豫0782民初3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中,各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调解协议,申请本院出具调解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七条,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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