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7民申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东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牧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辉县市豪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 省辉县市百泉路南段路西(润泽花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9)豫0782民初3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中,各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调解协议,申请本院出具调解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七条,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