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华安某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张某;魏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702民初3196号 原告:***,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被告: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63447153R,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2101011603616N,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法定代表人:***,局长。 第三人:***,男,1964年7月6日出生,汉族,公司负责人,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 原告***与被告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4日立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引用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