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百固电气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96民终3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百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张沟镇绿化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杨欢,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仙桃市供电公司。住所地仙桃市仙桃大道中段68A。
负责人:蔡霖,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百固电气有限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仙桃市供电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9)鄂9004民初2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28元,减半收取4414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 哲
审判员 汪丽琴
审判员 赵湘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如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