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至友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百固电气有限公司、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8-23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182民初11155号
原告江苏至友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三丰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成关保,扬中市法制事务研究所主任。
被告湖北百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汉江景苑9-10号。
法定代表人(未提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至友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至友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