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19086号
原告:重庆擎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春园西路8号现代城C座5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擎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诉讼中,原告重庆擎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擎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40元,由原告重庆擎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樊 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崔彬彬
书 记 员 崔彬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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