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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擎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湖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19086号 原告:重庆擎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春园西路8号现代城C座5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擎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诉讼中,原告重庆擎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擎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40元,由原告重庆擎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樊 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崔彬彬 书 记 员  崔彬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