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仪电鑫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仪电鑫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9民初11912号之三 原告(反诉被告):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钦州路100号1号楼50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仪电鑫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广纪路738号2幢22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石公司)与被告上海仪电鑫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仪电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2022年11月14日,仪电公司对健石公司提出反诉。2023年3月16日,健石公司、仪电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和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被告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和反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上海仪电鑫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仪电鑫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居淑英 审 判 员 **根 审 判 员 郑 樱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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