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9民初11912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钦州路100号1号楼50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解除保全申请人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上海仪电鑫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广纪路738号2幢22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石公司)与上海仪电鑫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仪电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作出(2022)沪0109民初11912号民事裁定,冻结仪电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96,37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2023年3月22日健石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健石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仪电鑫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96,372元或相等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措施。
案件申请费3,501.86元,由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居淑英
审 判 员 **根
审 判 员 郑 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