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仪电鑫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仪电鑫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方富联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3)沪0109财保24号 申请人:上海仪电鑫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广纪路738号2幢22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东方富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水电路1388号17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仪电鑫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东方富联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042,66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上海仪电鑫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保证金人民币70万元作为担保。担保人紫金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了保证。2022年12月7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仲裁委员会在受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后提交我院,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东方富联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042,66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周 巍 人民陪审员  裴 蓓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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