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6205号
原告:湖南全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玉兰路577号达美苑3栋16层1608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4L5KWF1T。
法定代表人:蒋双全,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英兰,女,汉族,1977年11月19日出生,系公司员工,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湖南创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488号东一国际大厦栋82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0558346191。
法定代表人:洪伟,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斌,湖南昌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子川,男,汉族,1983年7月20日出生,系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湘阴县。
原告湖南全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创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全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全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3122元,由原告湖南全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浩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金城
书记员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