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盛世恒通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讯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北盛世恒通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06民初27947号





申请人:上海讯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潜,上海市宝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盛世恒通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宋恒兵。
申请人上海讯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盛世恒通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作出(2021)沪0106民初27947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盛世恒通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2021年7月12日,申请人上海讯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相应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讯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盛世恒通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武穴梅川分理处的账号XXXXXXXXXXXXXXXXX的冻结。









审 判 员


徐 凤






书 记 员


王 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